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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十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9-01 21:40:17   来源:浮梁县政府网
(2016年11月30日浮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应按时出席,并不得在会议期间随意退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缺席、请假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天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由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做好材料准备,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或有关副县长。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四、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县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也可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问题,必要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介,使全县人民了解会议审议的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依法提出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委会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召集会议,就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和提出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与会多数委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交常委会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和修改,提出审议报告或修改意见,由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初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安排在常委会工作要点中,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以常委会文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需要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
    (二)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常委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针对审议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听意见,查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也可组织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
    未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专题调查或视察结束后,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主持下,汇总调查研究或视察情况,研究建议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调查研究情况报告,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作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的主题发言材料。同时,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调查研究或视察提出的建议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要求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集中精力,紧扣议题,抓住重点,简明扼要,认真审议。肯定成绩要实事求是,指出问题要有理有据,提出建议要合理合法。
    常委会组成人员力争做到人人发言。列席人员应积极发言,提出看法,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一般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决定,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审议意见签发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最迟应当在4个月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20日前,应当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三十二条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在7日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按《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发言,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发言时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和表决,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或举手方式。人事任免时,任职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免职事项采用举手表决。
第八章    公    布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监督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7日内予以公布。
    审议意见、决定、决议在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在县级新闻媒介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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